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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

丁○○乙○○己○○被 告 戊○○訴訟代理人 洪錫爵律師被 告 庚○○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弘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振州

裁判日期:2003-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