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五號 原 告 丙 ○ ○訴訟代理人 甲 ○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五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瑞 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楊 筱 惠裁判案由:確認祭祀公業管理人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