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九號 原 告 甲○○○被 告 彰化縣鹿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丙 ○ ○被 告 乙 ○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三時零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瑞 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楊 筱 惠裁判案由:塗銷扺押權登記等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