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九號
原 告 乙○○○
戊○○丁○○甲○○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被 告 己○○ 住
丙○○ 住右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受理民國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九七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之贈與及塗銷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其起訴係依本院民國 (下同)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四號民事判決,原告欲就勝訴部分聲請假執行而發現本件被告間之贈與等情事,因本院上開民事判決尚未確定,目前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九七號事件審理中乙節,為兩造一致自認在卷,則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須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金 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邱 柏 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