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二號
原 告 己○○即戊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律師
丁○○林見軍律師魏其村律師被 告 甲○○○○○兼管理人 丙○○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街○○○巷○弄廿一號
參 加 人 乙○○
李炳輝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王叔榮律師右 一 人複代理人 魏其村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弘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王振州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