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6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二號

原 告 己○○即戊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律師

丁○○林見軍律師魏其村律師被 告 甲○○○○○兼管理人 丙○○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街○○○巷○弄廿一號

參 加 人 乙○○

李炳輝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王叔榮律師右 一 人複代理人 魏其村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弘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王振州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裁判日期:2003-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