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一號 原 告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施坤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B法院書記官 田慧賢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