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五七號
原 告 源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律師複 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被 告 峻侑工業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鎮○○里○○路○號兼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乙○○○涉有違反專利法等罪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 (下同)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九六號案件偵查中,而該偵查結果牽涉本件訴訟事件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成立,遂於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裁定命在上開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經本院依職權查明上開刑事案件之偵查程序已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終結,有該署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函及前開偵案改分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六號不起訴處分書正本一件為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金 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莊 何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