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九七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彰化縣彰化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
戊○○被 告 丁○○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 官 羅培昌~B 法 官 王昌鑫~B 法 官 周莉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B 法院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