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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8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七九號

原 告 甲○○被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乃在台北市萬華區,並非本院轄區,且原告係聲明確認扺押債權不存在,並未同時請求確認扺押權不存在或塗銷扺押權登記,自非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廖國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張俞文

裁判日期:2002-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