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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9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六○號

反訴原告即被告 甲○○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蘇仁崇等人間交付租賃物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格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叁萬肆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費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弘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振州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裁判日期:2003-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