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原 告 乙○○
戊○○丙○○丁○○兼法定代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律師被 告 甲○○ 住台東
現在臺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後,原告擴張追加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己○○扶養費新台幣一百七十九萬三千零七十四元,折合銀元伍拾玖萬柒仟陸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伍佰柒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周莉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