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六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與被告丙○○等三人間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伍佰玖拾肆元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柒拾伍萬玖仟貳佰捌拾貳元)。
二、提出起訴狀附屬證明文件 (即本票影本八十紙、借據影本一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各二件)共三份。(上開文件本院曾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通知補正,原告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補正時並未提出)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金 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邱 柏 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