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丙○○
己○○庚○○相 對 人 乙○○
戊○○甲○○丁○○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聲請本院准以九十二年度全字第二號假處分裁定,無非是以:「...,為免債務人擅自處分祭祀公業陳仁棗的土地,或有其他影響祭祀公業權益的行為,就有定暫時狀態的必要。」為理由,但祭祀公業管理人並無財產處分權,且祭祀公業陳仁棗的財產,已由派下大會決議,授權房長八人及管理人三人共同處理,聲請人三人對祭祀公業陳仁棗的財產並無處分權,故本院上述假處分裁定有所不當。又相對人提起的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八號確認之訴,其被告為:「丙○○、己○○、庚○○即祭祀公業陳仁棗管理人」,也就是以丙○○、己○○、庚○○三人代表祭祀公業陳仁棗被訴,並非以丙○○、己○○、庚○○三人個人被訴,而上述假處分裁定是以丙○○、己○○、庚○○三人個人為債務人,因此兩件當事人不同,可見該假處分的本案尚未繫屬,因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在文到七日內起訴,逾期未起訴,併請本院撤銷假處分裁定。
二、聲請人雖聲請撤銷前述假處分裁定,然其所述關於:祭祀公業管理人並無財產處分權,且祭祀公業陳仁棗的財產,已由派下大會決議,授權房長八人及管理人三人共同處理,聲請人三人對祭祀公業陳仁棗的財產並無處分權,故本院九十二年度全字第二號假處分裁定有所不當等事由,並不符合法律所定撤銷假處分的原因。何況,聲請人在收到上述假處分裁定後,已以上述事由提起抗告。因此,聲請人以該項事由聲請撤銷假處分,於法無據。又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八號確認證書真偽等事件,原告即相對人在起訴狀當事人欄雖記載:「被告丙○○、己○○、庚○○即祭祀公業陳仁棗管理人」,然在訴之聲明欄內已記載:「確認被告丙○○、己○○、庚○○對祭祀公業陳仁棗之管理權不存在。」,在事實及理由欄內也陳明被告即聲請人丙○○、己○○、庚○○三人對祭祀公業陳仁棗之管理權不存在,可見相對人是以聲請人丙○○、己○○、庚○○三人個人為被告,提起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八號訴訟,其在當事人欄所為關於:「被告丙○○、己○○、庚○○即祭祀公業陳仁棗管理人」的記載,應屬有誤,此部分也已由相對人具狀加以更正。所以,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八號事件的被告,就是九十二年度全字第二號事件的相對人(即聲請人),兩者沒有不同。聲請人陳稱兩者當事人不同,故上述假處分的本案尚未繫屬等語,不能採取。則其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在文到七日內起訴,逾期未起訴,併請本院撤銷假處分,也無理由。從而,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廖國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莊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