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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2 年勞訴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八號

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勞保給付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為原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傷害給付。

二、陳述:原告為被告公司的員工,於九十二年二月五日因發生車禍,受有嚴重粉碎性骨折的傷害,被告本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等規定,為原告申辦傷病給付,竟拒不辦理,爰依法提起本訴。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已為原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傷病給付。理 由

一、原告主張其為被告公司的員工,於九十二年二月五日因發生車禍,受有骨折的傷害等情,已經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固應認為真正。惟原告主張被告不為原告申辦傷病給付的事實,則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已為原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傷病給付等語。查被告所辯,已經提出勞工保險給付申請書及掛號函件執據等件為證,且為原告所不爭執,堪信為實在。原告主張被告不為其申辦傷病給付等語,難認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為其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傷害給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廖國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莊素美

裁判案由:請求勞保給付
裁判日期:2003-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