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三四四號
原 告 甲○○送達代收人 乙○○被 告 丙○○
(現在台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結婚,婚後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偵字第七一五一號、第七七四八號提起公訴,經鈞院八十八年訴字第五九五號判處有期徒刑柒年、被告不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經該院八十九年上訴字第一五○四號駁回其上訴,雖上訴最高法院,惟亦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四四○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現在監服刑中,爰依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被告被處三年以上徒刑請求判決離婚。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四四○號刑事判決影本各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惟提出書狀敘明其現於台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近日即將參加該所所舉辦木工班技術訓練研讀檢定考試,為免長途舟車勞頓及失去參加檢定考試之機會,請求本院免予借提,並自願放棄言詞辯論及上訴權利,且對於本院之裁判內容全無異議等。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全國前案紀錄表、本院八十八年訴字第五九五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上訴字第一五○四號判決。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夫妻之一方被處三年以上徒刑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前段定有明文。
三、原告主張兩造間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及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被處有期徒刑柒年且現在監執行中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四四○號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本院八十八年訴字第五九五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上訴字第一五○四號判決各一件核閱屬實附卷可查,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被告既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被處有期徒刑柒年,核與首開規定相符,原告據以請求判決准與被告離婚,依法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王美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日~B法院書記官 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