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2 年婚字第 7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七○五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複 代理人 紀雅惠律師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簡 燕 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陳 昌 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裁判日期:2004-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