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二九號
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右當事人間認可離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人與相對人因離婚事件,經大陸地區福建省霞浦縣人民法院作成(二00二)霞民初字第八七七號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為夫妻,後經大陸地區福建省霞浦縣人民法院以(二00二)霞民初字第八七七號民事判決准予離婚,並於西元0000年0月0日生效,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民事判決書、判決生效證明書、福建省霞浦縣公證處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戶籍謄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提出之大陸地區福建省霞浦縣人民法院(二00二)霞民初字第八七七號民事判決,業於西元二00三年(民國九十二年)0月0日生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九二)核字第0一一九四四號及(九二)核字第0一一九四八號證明在卷可稽,堪認上開判決書及判決生效證明書為真正。次查,上開判決乃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又上開判決內容以兩造婚後未能妥善處理好家庭夫妻關係,且婆媳間未能和睦相處,經常引起糾紛,導致兩造感情不斷惡化,現兩造均認為已無夫妻感情,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可見兩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等原因,而判准兩造離婚,以及就兩造間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範圍所為之判斷等項,認事用法,核無違反我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且與台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無違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上開判決,依首揭法條規定,自應予以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簡 燕 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昌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