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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2 年家聲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三三號

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人與相對人因離婚事件,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作成之二○○二蕉民初字第一四二八號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與相對人甲○○因離婚訴訟,業經在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在案,此有該法院二○○二蕉民初字第一四二八號民事判決可稽外,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寧德市公證處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可稽,茲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聲請鈞院就該民事確定判決為認可之裁定等語,並提出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判決生效證明書、福建省寧德市公證處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等為證。

二、經查,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作成之二○○二蕉民初字第一四二八號民事判決,並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該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爰依法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簡燕子

裁判案由:認可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200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