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親字第四一號
原 告 丙○○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確認父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 官 王美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