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六號
原 告 甲 ○ ○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回復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九百四十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六十二萬五千六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六千八百八十四元,原告僅繳納九百四十,尚欠五千九百四十四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瑞 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楊 筱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