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四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資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折合銀圓捌拾陸萬玖仟壹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玖仟伍佰陸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捌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周莉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