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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5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三八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

黃茂松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洪宗仁律師複 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被 告 邱百祥即邱垂統之遺產管理人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贈與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伍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乃撤銷被告間之贈與行為及塗銷被告間之物權行為,自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陸佰陸拾萬參仟貳佰零肆元,折合銀元貳佰貳拾萬壹仟零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肆仟貳佰壹拾貳元,折合新台幣柒萬貳仟陸佰參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伍拾元,尚欠新台幣伍萬參仟參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周莉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張清秀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登記
裁判日期:2004-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