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九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 精 良 律師
劉 嘉 堯 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丁 ○ ○複 代理 人 丙 ○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查報所提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九八號所有權登記事件目前訴訟進行情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瑞 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楊 筱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