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一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不實提起給付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所為由受命法官鄭舜元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並由法官鄭舜元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何志通~B 法官 蔡紹良~B 法官 鄭舜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