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八六號
原 告 丁○○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複 代理人 乙○○
姜萍 律師被 告 歷大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原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何志通~B 法官 周莉菁~B 法官 鄭舜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