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被 告 茂霖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林金灶~B 法官 羅秀緞~B 法官 王昌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張俞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