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二號 原 告 耕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盧 建 宏 律師被 告 甲 ○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瑞 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楊 筱 惠裁判案由:返還佔有物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