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婚字第三六五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結婚,詎被告竟於八十九年六月間起無故離家,拒與原告履行同居生活,家中生計均由原告自行負擔,被告於九十年九月間因妨害風化罪名被起訴,而於九十一年間結案,又於九十一年七月間因妨害風化罪名被起訴,被告因有案在身怕被抓,而自九十三年五月間由臺灣出境,失去聯絡,顯然違背同居義務,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件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賴樹蘭。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查詢被告入出境資料,並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全國前案紀錄表。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夫妻關係現仍存續中,被告自八十九年六月間無故離家,又被告因涉嫌妨害風化罪,而自九十三年五月間由臺灣出境,失去聯絡,迄今不履行同居義務等情,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二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查詢被告入出境資料,又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全國前案紀錄表,核閱屬實,復經證人賴樹蘭到庭具結證述:被告現在沒有在臺灣,被告已經離家了,因為被告本身有案子,怕被通緝,所以才離家,而且被告也沒有與原告聯絡,就伊所知被告是在今年過年之後就離家了等語,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查,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有明文規定。被告不履行同居義務,又無不能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訴請被告履行同居,依法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王美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施秀青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