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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3 年家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黃紫霞右當事人間認可離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人與相對人因離婚事件,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作成之(2003)獅民初字第七四三號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與相對人黃紫霞因離婚訴訟,業經在大陸地區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在案,此有該法院二○○三獅民初字第七四三號民事判決書可稽外,並有福建省石獅市公證處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可稽,茲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聲請鈞院就該民事確定判決為認可之裁定等語,並提出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判決生效證明書、福建省石獅市公證處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等為證。

三、經查,大陸地區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作成之二○○三獅民初字第七四三號民事判決,並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該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爰依法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簡 燕 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上訴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昌哲

裁判案由:認可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2004-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