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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3 年家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二三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原告與被乙○○間請求給付教養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即予駁回其訴,特為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載明起訴請求之法律依據(即訴訟標的)。

二、陳報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並繳納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簡 燕 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昌 哲

裁判案由:給付教養費
裁判日期:2004-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