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二三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原告與被乙○○間請求給付教養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即予駁回其訴,特為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載明起訴請求之法律依據(即訴訟標的)。
二、陳報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並繳納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簡 燕 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昌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