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3 年智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19號上 訴 人 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違反專利法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5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等
裁判日期:2005-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