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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七號

聲 請 人 湯武食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送達代收人 甲○○相 對 人 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人湯武食品企業有限公司以新台幣陸佰叁拾柒萬玖仟玖佰零肆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民執字第一四九六六號請求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准於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前,停止執行。

理 由

一、按有提起異議之訴時,法院得依聲請定相當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對聲請人請求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聲請人提起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有該案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供擔保停止執行,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確實之擔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何志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蘇美苓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0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