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三號
聲 請 人 丙 ○ ○
戊 ○ ○
甲 ○ ○共同送達代收人相 對 人 丁 ○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二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計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九百四十九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其利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瑞 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楊 筱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