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五八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丁○○相 對 人 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經本院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萬九千五百四十二元、第一審郵資三百七十四元,合計金額為一萬九千九百十六元。聲請人固主張本件第一審郵資為一千零二十元云云,惟本院業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退還剩餘郵資六百四十六元,有卷附郵票收付計算書可稽,該經退還部分自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另本件聲請郵資應由本院負擔,聲請人所預納郵資一百三十六元,亦應由本院另行退還,不列入本件程序費用,併此指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昌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張俞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