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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5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五七號

聲 請 人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人送達代收人 乙○○相 對 人 丁○○

丙○○右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停止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五七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已依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五七號裁定,提供擔保金新台幣一百六十萬元,並聲請停止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七五六三號執行事件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將對於第三人(即被代位人)明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轉讓予「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第三人已無債權,無繼續聲請停止上述執行事件的必要,爰聲請撤銷停止執行的裁定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雖規定於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時,債務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的裁定,但並無債務人或第三人得於事後聲請撤銷停止強制執行裁定的明文,應屬法律漏洞。參考強制執行法第五條規定,及依同法第三十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強制執行事件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其執行程序的進行、終結,均依當事人的意思而定,故當事人乃得撤回聲請,使執行程序終結。又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規定,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可見假扣押裁定雖已確定,但其撤銷並不影響債務人(相對人)的利益,因此,聲請人(債權人)亦得聲請撤銷之,而使假扣押裁定失其效力。相同之情形,法院依聲請人的聲請,為停止強制執行的裁定後,如得依聲請人的聲請,撤銷該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使該裁定失其效力,終結停止執行的狀態,回復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亦不影響相對人(執行債權人)的利益,實無不得由聲請人聲請撤銷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之理。因此,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五七號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七五六三號執行事件後,聲請撤銷該停止執行的裁定,尚非無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廖國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B書 記 官 莊素美

裁判日期:200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