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6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二○號

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暨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暨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六六,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按法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定有明文。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額僅有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五萬三千九百六十五元,爰按前開判決所諭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計算,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三萬五千六百十七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鄭舜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卓俊杰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