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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6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九○號

聲 請 人 癸○○送達代收人 子○○相 對 人 丁○○

乙○○戊○○己○○辛○○壬○○甲○○丙○○庚○○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貳仟貳佰零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付土地等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五七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二一號,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九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四一號,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八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三十一萬五千元、第一審郵資二千九百六十八元、第二審附帶上訴裁判費一萬零七十一元、更(一)審附帶上訴裁判費九萬四千一百六十四元,合計四十二萬二千二百零三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昌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張俞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