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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乙 ○ ○被 告 甲 ○ ○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土地價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瑞 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楊 筱 惠

裁判日期:2004-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