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79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二樓之被 告 甲000000
0弄廿兼法定代理 乙○○人 八弄廿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複代理人 葉玲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3年度上字第67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3年度上字第67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雖該院已為判決,然丙○○已於民國94年8月23日提起上訴至最高法院,以致該法律關係猶未確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