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即派德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丙○○送達代收人 蔡德揚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廖國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莊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