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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一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律師複 代理人 丁○○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羅秀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邱柏滄

裁判日期:2004-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