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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7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八一號

原 告 癸○○兼訴訟代理人 辛○○被 告 己○○○

庚○○丙○○甲○○乙○○戊○○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被 告 壬○○○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弘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B法院書記官 王振州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裁判日期:2004-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