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7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九五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律師複代理人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金 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莊 何 江

裁判日期:200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