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0五號
原 告 甲○○送達代收人 林士傑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