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856號原 告 丁○○原 告 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乙○○前列二人共同
參 加 人 戊○○
號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律師複代理人 林永山律師被 告 三樺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律師複代理人 林永山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差額地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