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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8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864號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599,4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4,960元,上訴人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在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素美

裁判日期:2005-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