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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號

原 告 丙 ○ ○被 告 甲 ○ ○

乙 ○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 績 寶 律師複 代理 人 黃 琪 雅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容忍建築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瑞 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楊 筱 惠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