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號
原 告 丙 ○ ○被 告 甲 ○ ○
乙 ○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 績 寶 律師複 代理 人 黃 琪 雅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容忍建築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瑞 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楊 筱 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號
原 告 丙 ○ ○被 告 甲 ○ ○
乙 ○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 績 寶 律師複 代理 人 黃 琪 雅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容忍建築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瑞 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楊 筱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