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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3 年重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原 告 蔡陳秀寶

陳秀華陳秀梅陳秀滿陳吳多陳雅琳陳志成陳秀燕陳淑芬陳志敏陳怡如陳正雄陳麗娟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仟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拾伍萬伍仟貳佰元,尚欠新台幣貳拾貳萬捌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昌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張俞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裁判日期:2004-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