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律師被 告 丙○○被 告 戊○○訴訟代理人 己○○被 告 丁○○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庚○○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廿日所為由受命法官周莉菁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並由法官簡燕子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 官 羅培昌~B 法 官 吳俊瑩~B 法 官 簡燕子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B 法院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