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複 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所為由受命法官鄭舜元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並由法官鄭舜元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何志通~B 法官 蔡紹良~B 法官 鄭舜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顏督訓